威海中力叉車公司人員講到我國法律上對叉車上路的規定,如下:
1.公安部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》(第139號令)附件中沒有準駕車型包含叉車的駕駛證。
2.國家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的公告(2014年第114號)規定,叉車屬于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種類下的機動工業車輛,代碼編號為5110。
3.據現行國標文件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》(7258-2012)的規定,叉車不納入該標準中的“3.7輪式專用機械車”,也就是交警不對叉車登記管理、不對叉車發放機動車號牌,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。
4.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三十八條: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,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,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。
5.根據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的規定,國家對特種設備在生產、銷售、使用、檢驗各個環節上的管理非常嚴格,違反規定的罰款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,其中對操作人員無證上崗的罰款就是1萬元至5萬元。
6.質檢總局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》(第115號令)第九條:因交通事故、火災事故引發的與特種設備相關的事故,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。經調查,該事故的發生與特種設備本身或者相關作業人員無關的,不作為特種設備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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